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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讯 发布时间:2019-09-20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区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整体水平,依据《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中的先导作用,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区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津南区教育局组建,领导我区教育科研规划工作,审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我区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参与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选,对教育科学规划提供咨询等。

第六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科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的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及教育科研培训,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区公布;规划执行期间,组织1~2次滚动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规划课题。

第九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区教育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为主攻方向,重视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注重应用性研究,鼓励和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鼓励和支持与紧密结合教育实际的相关对策性项目研究,鼓励和支持在先进理论指导下扎实有效的教学改革实验研究,鼓励和支持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有效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核心的校本研究。

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或实践改革的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第十条  申请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津南区教育系统在岗教育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中教一级、小教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和区级(含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4.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其以往承担的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以往承担的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结题未通过或出现重大失误的不能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在规定日期内,申请书报送区教科室。区教科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三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区教科室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区教科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2.评审。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评审。对拟立项课题,专家评审组须签署评审和建议立项课题类别意见。

3.区教科室对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四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区教科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规划课题的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开题准备情况按规定报本单位管理部门,重点课题须同时报区教科室,经同意后组织开题,最长时限应控制在接立项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开题会后应及时报送课题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等课题材料。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区教科室。每年11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各单位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下年初步计划的年度综合报告报送区教科室。区教科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教科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十八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区教科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下一个五年规划不得申请新课题,也将影响所属单位课题立项。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十九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由区教科室组织鉴定。结题资格审查实行课题所属单位初审、区教科室复审两级预检制。鉴定方式,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进行;少量重点或具有推广意义的课题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区教科室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要求:

1.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结题要求程序,提供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报告及其他主要研究成果、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立项申请书复印件等,与课题专家评审费(具体数额另行通知)一同通过所属单位报送区教科室。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由区教科室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人。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区教科室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二十一  各单位及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区教科室及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要及时上报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区教科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二条  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评奖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津南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