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动物管理水平,确保野外无非法猎捕、人工无非法繁育、市场无非法交易、路上无非法运输、餐馆无非法食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解决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详见附件
附件信息:
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docx